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和《关于公布执行上海市医保药品试点带量采购中标结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办〔2015〕28号)的要求,本市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部分医保药品带量采购工作,随着药品采购“阳光平台”在全市的有序推进,为了规范医保药品带量采购相关的采配工作,市药事所现通知如下:
一、线上采购。2015年9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采购带量采购药品必须通过“阳光平台”线上采购,线下采购一律视作违规。
二、采购确认。请各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后,即时在“阳光平台”确认,否则在每月的3日,系统将默认上月没有确认的带量采购药品发票并向医疗机构发放对账单,默认后的发票,配送企业将不可再行作废处理。
三、退货流程。各医疗机构采购带量采购药品后,只允许在发票开具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平台”线上退货。如出现特殊原因需要退货,医疗机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药事所,待市药事所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退货。
四、遗留问题处理。由于带量采购执行初期有部分医疗机构尚未通过“阳光平台”验收,存在部分线下采购带量采购药品的情况。为了保证“阳光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对于这些药品如发生退货情况仍需按线下方式退货。
特此通知。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