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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Posted: 06/08/2015 【haili发布】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转发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工信医药字[2015]207号)(见附件)有关要求,为确保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品种中标生产企业应尽快指定在江西区域的联系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定点生产试点品种的产品资料(药品再注册证、药品说明书、执行标准、省检和最新厂检报告单)到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办理挂网采购的相关手续。
  二、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可直接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要尽快按照有关要求登陆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采购交易系统”选定配送企业,按照设区市确立配送关系。
 三、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各级公立医疗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应优先配备使用定点生产药品。可用现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药品采购交易系统”查看定点生产药品的品种及生产企业等信息,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网上采购。
  四、从通知之日起即可执行。
 
业务咨询电话: 0791-88102300,88130800
网上操作电话: 0791-88131987

 

附件:《转发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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